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体可以申请地名更名:(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二)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三)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