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机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未经审验及审验不合格驾驶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未办理登记注册或者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三)违法载人或者超载货物的;

(四)酒后驾驶作业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号牌及检验合格标志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