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滥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注销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