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员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农机监理机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