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业机械行驶、作业时,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农机监理机构报告,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范围内的事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