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作业便利,维护作业秩序,保障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运输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