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