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