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