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接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受理、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或者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