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六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给予补偿,对相关人员因参加灭火救援而损失的工资、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灭火救援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