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指令就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赶赴现场;接到指令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