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