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科技、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职业教育培训内容。

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