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