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提供信息资源和信息共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