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服务等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引导信息服务业拓宽服务领域,优化信息服务业结构,规范和管理信息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