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