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第四十六条有效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进行交往。对于上述行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