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第四十一条有效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二)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对防止和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四)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五)有其他功绩的。监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