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五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