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