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五十二条有效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