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