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