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