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