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应当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的资金保障制度,将植树造林、森林防火、生态公益林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