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