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致使林木、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