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滥伐、盗伐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