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植树造林,尤其是种植经济效益高、观赏价值高、适应市场的经济林和景观林。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