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督促各相关单位、村委会做好当地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