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 则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