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收购非法来源木材的;(二)不缴或者抗缴国家税费的;(三)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或者一证多点、异地加工的。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