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林场负责人对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措施不力,导致乱砍滥伐林木,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或者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组织扑救的,依法给予处分。因过失导致发生山林火灾,损失轻微的,责令失火者赔偿损失,并限期完成造林更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