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第四十条有效经营、加工木材及其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木材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记录木材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