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当年或者第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林相较差、出材率较低的商品林地、残次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允许科学合理更新造林。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