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制度。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