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苗圃、园林花场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培育的林木种子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