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苗圃、园林花场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培育的林木种子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