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类经营原则,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植树造林,尤其是种植经济林、水源涵养林和大径材储备林。连片种植林木达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专项造林标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造林补贴;连片种植林木达到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造林标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帮助申报上级专项造林补贴。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