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禁止开垦林地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生态灌木林内砍柴、毁苗、放牧。在其他有林地内砍柴、放牧的,应当经其所有者、使用者同意,并不得造成林木的毁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