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