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擅自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确需改变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