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