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第十二条有效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