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