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电子政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