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当查明运营者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相关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