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采取措施,优先保障能源、电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能源、电信行业应当采取措施,为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提供重点保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