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第二十六条有效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